一、审核的启动
审核启动包括以下活动:
1、提出申请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了解认证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后,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填写认证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认证的申请由委托方提出,当受审核方直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时,受审核方就是委托方。
委托方的职责:
a、决定是否需要审核;
b、与受审核方接触,取得受审核方的充分合作并启动审核;
c、确定审核目的;
d、选择审核机构,对审核组长及审核组的组成予以确认;
e、提供开展审核所需的资源;
f、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g、确认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
h、确认审核计划;
i、接受审核报告并决定其分发范围。
受审核方的职责:
a、视需要向员工传达审核目的与范围;
b、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c、选派负责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工作,担任现场向导,让审核员了解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d、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接触设施、员工、有关信息和记录的便利条件;
e、协助审核组实现审核目的;
f、如无委托方的明令禁止,接受审核报告副本。
2、受理申请
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对申请方进行申请评审(合同评审),以确定是否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评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审,以确定申请方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条件。第二,认证机构对承担认证项目的能力进行评审,判断本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认可范围是否包含了申请方的专业领域,分析自身具备的审核能力与能力是否满足认证审核项目的要求。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有能力完成下列活动:
·确定认可业务范围内的相关行业的典型环境因素及环境影响;
·确定组织的活动范围;
·确定组织活动的全部范围内的重要环境因素及影响;
·确定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识别组织的活动、环境因素及影响所需的能力;
·确定本机构是否具备所需的资源。
认证机构确认申请可接受后,即可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
3、组成审核组
认证机构指定审核组组长,组建审核组,并将申请方的资料交给审核组长。认证机构将审核组名单通知委托方或受审核方,得到他们的确认。
4、初步接触
审核组长应与受审核方建立联系渠道,要求其提供文件和记录,并就审核的初步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核的策划与准备
审核的策划与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1、制定审核计划
需要时审核组长编制第—阶段的现场审核计划,确定现场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审核计划应通知受审核方以求确认。
2、审核任务分配
审核组长与审核组协商,将有关具体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的审核职责分配给审核组成员。
3、编制审核文件
审核组成员根据分配的任务,在了解审核对象的相关资料后,编制审核所需的各类工作文件。
三、审核的实施
审核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的审核在审核前都要进行策划和准备。
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是总体上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受审核方是否具备认证审核的条件,为第二阶段审核的策划提供依据。审核的重点在于审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了解受审核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全过程,判断环境因素的识别状况,并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及内审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阶段审核主要是通过现场系统评价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要求。审核的重点在于审核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四、纠正措施的跟踪与批准注册
1、纠正措施的跟踪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审核组要求受审核方采取切实的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加以验证。
2、审核报告
完成纠正措施的验证后,审核组长负责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由认证机构分发给委托方或受审核方,当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提交认可机构。
3、认证评定
由认证机构的技术评定部门对审核组的审核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能否认证注册的评定结论。
4、批准注册和颁发证书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评定的结论,批准给予审核力注册,并颁发认证证书,证书由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员签发,并注明证书注册编号。
五、证后的监督管理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般在获证后半年内进行,以后至少每年一次。
当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有发生相关的环境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等情况时,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当证书有效期满,认证机构要进行全面复评,以便重新确认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决定是否核发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