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核方获准认证的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认证机构应定期实施监督审核,以验证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这是促使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有效保持和不断改进的主要手段。
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或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复审,对在监督审核、管理和复审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置。监督审核和复审程序应与对受审核方进行初次审核的程序一致。受审核方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时,可以提交复评,申请再次认证。
一、监督审核
1、监督审核的目的
验证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考察组织运行引起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变化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监督审核的要求
a、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定期监督审核,对初次通过认证的组织的首次监督审核应在获得认证注册后6个月内进行,以后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遇相关方投诉或者经常出现违法行为,也可随时进行监督审核。
b、每次临督审核应派出正式审核组按初次现场审核的程序进行,但人日数一般为初次现场审核的1/3,特殊情况需增加审核人日数的,按实际审核天数计算。审核组不能由实习审核员单独组成,其中必须有熟悉该专业的人员。
c、监督审核可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如获证组织分布于几个不同现场或组织内部不同场所,每次审核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抽样,但应确保在3年中覆盖全部现场或场所,其中每年应对其总部或最高管理层至少审核一次。
d、每次监督审核可能涉及部分的或全面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但每次对各个要素的审核应有所侧重,同时应复查初次现场审核或上次监督审核遗留问题、不符合纠正措施实际情况以及证书是否按规定使用。
c、较之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的要求不仅不应放松,反而应适度从严,发现了与上次审核相同的问题应考虑不符合性质的升级。
f、监督审核中,审核组仍应使用审核检查表,按审核计划进行,并做好审核记录,审核之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督审核报告,作为保持认证评审的依据。
3、监督审核的主要内容
每次监督审核均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a、环境管理体系在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方面的持续有效性;
b、环境因素的更新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c、内审及内审结论的跟踪:
d、组织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是否有效;
e、为实现整体环境表现(行为)的改进,对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成效:
f、与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包括有关接收、记录及响应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e、上次审核小发现的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
h、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调整:
i、体系范围的变更:
j、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的使用和宣传情况:
k、选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监督审核同认证审核一样,可以采用审阅文件、查阅记录、现场观察、交谈及会谈的方式。需指出的是与环境管理者代表交谈是监督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他们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护保持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监督审核的内容大体如上所述,但根据受审核方的实际,审核过程可作适当调整和侧重,保证监督审核结果的代表性。
4、监督审核结论
审核组提供的监督审核报告对监督审核结果进行总结,作出审核结沦,其结论主要内容如下:
a、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h、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确保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
c、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d、组织是否持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无违法超标现象;
e、不符合项是否影晌体系运行的完整性、有效性,是否得到纠正;
f、作出监督审核结沦,即推荐认证保持、认证暂停或认证撤销三种结论之一。
5、监督审核和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监督审核和管理中对所发现问题,视轻重程度有如下三种处置方式:
a、认证暂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重要的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监督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环境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
·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发现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认证暂停后,若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规定的条件后,认证机构取消暂停,否则,撤销队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b、认证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监督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环境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出现认证机构与认证证书持有者之间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认证资挤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认证资格者,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认证中请。
c、认证注销
认证注销是认证机构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并收回环境管群体系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认证注销。
·由于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时间内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正式提出注销。
二、复审
获准认证的受中核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认证机构组织复审:
a、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例如组织所有权、人员或设备的改变等):
b、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如体系认证标准变更或体系队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c、发生了重大环境事故,或相关方投诉信息表明获认证的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
认证机构根据复审结果,作出换发证书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三、复评
获准认证的受审核方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中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组织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再次审核)。复评所需的人日数在认证范围无改变的情况下对比初次审核略少,大致是初次审核的2/3左右。
l、复评的目的
证实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且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保持,为认证决定做出结论。
2、复评的要求
a、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定期复评一般不超过3年,复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初次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b、复评的审核方法与初次审核相同,复评方案应考虑上一次审核的结果并至少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和所有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
c、复评的审核内容与认证审核的相同,还应检查组织投诉、申诉及其所采取的
纠正措施的记录,至少应确保组织:
·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之间统一协调;
·发生变更后,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环境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持。
d、复评报告与初次审核报告内容相同,还应包括对前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
3、复评的结论
认证机构根据复评结果,作出是否换发证书的决定。